市建发〔2024〕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
二、新建商品住房不再实施价格指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企业可根据项目供需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公证摇号。
三、经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四、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关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5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多子女家庭在此基础上提高至1.2倍。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优化用地供应结构、规模,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商品房建设质量,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阳台计容比例、以户配比车位等规则,增加住房得房率,建设群众满意的好房子。
七、积极开展以旧换新、百城千企促销等活动,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商品房去库存相关政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八、优化预售资金拨付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直接核准拨付;申请使用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的,辖区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4年10月17日
供稿:市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