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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管局:“非摇”项目也需公示后销售

2018-09-20 10:45

9月1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和公开摇号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如下:

局属各部门、长安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及公证摇号销售工作,按照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限购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十日内持《项目销售公告》、《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承诺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开通住房意向登记。

二、意向登记开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时开展信息核验工作,重点核验以下内容:

(一)登记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瞒报;

(二)登记信息是否与登记家庭提供的原件材料信息一致(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等);

(三)登记家庭是否符合我市购房资格;

(四)贷款购房的,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三、开发企业组织信息核验时,以下资料可由登记人填写承诺书后“容缺受理”:

(一)住房查询证明;

(二)贷款购房人的征信报告(仅限法定节假日,须后补)。

四、意向购房人少于可销售房源、可自行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须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房屋销售现场发布自行销售公告(包含房源信息、选房时间和地点、意向登记名单、选房顺序等内容),公告满1天 后,方可开展自行销售活动。开发企业应确保已登记核验家庭优先选房,已登记核验家庭选房(或确认弃选)后,未登记核验家庭方可参与选房。

五、公证摇号的项目,所有摇号家庭参与选房、递补选房(或确认弃选)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微信公众号、销售现场发布剩余房源销售公告(至少1天)后,自行组织销售。

六、摇号排序未中号的登记家庭放弃递补选房的,不计入失信惩戒次数,但其选中后放弃签约的,计入惩戒次数

七、开发企业在开展信息核验时,应配备足量人员,做好应急管理。因未认真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导致出现错误信息、投诉举报的,视其情节记1-3分处理。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登记购房人进行核验的,记3-5分处理,暂停项目当期销售活动。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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