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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机构和信用管理办法

2018-11-08 15:29

市房发〔2018〕104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征收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的建立和监督管理,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名录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评定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且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申请进入名录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入库申请表。

(二)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及房地产估价师登记表。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对申请入库的评估机构,市征收办应在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库中予以登记,建立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通过西安市征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已进入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基本情况、信用评价等信息,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符合资质条件且属于名录库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选定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合同报送市征收办,并申请开通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征收系统”)用户认证。

 

第九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在分户评估之前,应通过“征收系统”将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典型房屋分类及市场价格、修正体系等重要数据报市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市征收办应制作全市统一的房屋分户评估报告示范文本,供评估机构应用。示范文本实行全市统一防伪处理,由“征收系统”自动生成、加密。

 

第十条 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基本信息包括:

(一)评估机构名称、地址、工商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从业人员情况及变更情况。

(二)有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议评议、档案管理等机制。

(三)办公场所有符合条件的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良好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估机构获得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

(二)获得市级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表彰的。

(三)社会媒体表扬或工作突出,经区级以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确认记录的。

(四)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

(五)一年内无有效投诉和信访的。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与征收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以回扣、恶意低收费、承诺价格、诋毁他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

(三)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中招募他人做宣传或入户宣传的。

(四)依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机构,无故不接受委托的。   

(五)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出具复核评估意见的。 

(七)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认为信用信息不实的,可向市征收办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征收办经核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更正;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书。

 

第十四条 市征收办对已进入名录库的评估机构进行信用信息记分管理,并根据年度信用记分结果,评定评估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估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90分以上)、B(70分-89分)、C(60分-69分)、D(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记分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征收办可根据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对评估机构采取下列奖惩措施:

(一)定期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媒体上予以通报。

(二)将信用等级评为A的评估机构纳入“红名单”,信用等级评为D级,经整改仍为D级或是不整改的评估机构,纳入“黑名单”,同时将“红、黑名单”推送“信用中国(陕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三)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评估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长安区、阎良区、临潼区、鄠邑区、高陵区、市辖县及西咸新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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