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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关通知

2019-08-19 12:20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坚决杜绝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存在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禁止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恶意克扣租金押金。

(二)不得强制诱骗租客使用“租金贷”,不得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收取定金或设置其他条件。
(三)不得采用“高收低出”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抢占房源,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四)不得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出租。
(五)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六)不得向无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员出租住房。
(七)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八)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相关信息。
(九)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范围未包含“房屋租赁”等相关内容的,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十)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企业应当遵守的行为


(一)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住建等部门备案。
 
(二)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须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应当自签订、变更以及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五)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六)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排查消除消防、安全等隐患,切实履行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制止等义务。
 
(七)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检查,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经营规模、自有资金等相关情况。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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