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发〔2021〕81号
(五)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客观反映市场情况。
(六)发布房源信息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现场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核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房屋状况说明书要真实、全面、准确,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八)对于已出售(出租)或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要立即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九)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得出现“学区房” “学位房”字样以及“唯一”“绝版”等夸张极限类内容,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严禁发布不符合交易条件、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
(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市场监管联动和违法违规线索通报协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房源信息发布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
住建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互联网房源发布行为监测机制,对存在违规发布行为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采取暂停(或取消)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虚假房源信息、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网信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线上房源信息的行为。
工信部门协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行业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组织经纪机构对房源发布内容开展全面自查,立即清理、下架违规房源信息。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风险提示、行业内部通报、行业联合禁入等措施实施自律惩戒。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