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 国内外 - 陕西省房地产商会
微信公众号

《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2018-09-20 10:53

总 则

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第三条(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市政、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工程分类)按照投资类别划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两大类。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大小分为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业项目除外)、小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适用阶段)新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决策立项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利用自有土地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获得至竣工验收办理完成。

第六条(环节流程)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对于工业项目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工业项目(特殊项目除外)设计方案免于审核。对于小型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评审评估事项,缩短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的时间。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审批结束后,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行政许可结果。建设单位可向各审批部门进行咨询服务,并接受各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在线平台)西安政务服务网作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在线平台,必须满足项目单位、审批部门、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需求,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报建事项办理的跨部门协作平台,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查询、信息共享、集成服务。同时,加快推进省、市、区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逐步运用CA(电子认证机构)认证和电子签章等安全技术,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

第八条 (办理方式)建设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域名zwfw.xa.gov.cn或IP117.35.182.232),审批人员通过电子政务外网http://10.16.154.77:8090进行登陆。实行申请材料和证照电子化,在申请、受理、审批、答复、发证等全流程做到一码录入、一码查询。行政许可结果(采用电子证书的除外)采用窗口领取或者快递送件服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和企业申请登陆统一在西安政务服务网公开和设置。

职责分工

第九条(事权划分)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除涉及跨区域项目、中省市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目录明确由市以上审批的项目外,凡是在市级立项(备案)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均在市级相关部门审批;凡是在西咸新区和区县、开发区立项(备案)的项目,所有审批事项均在工程建设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实行同级化、全链条审批。

第十条(用地规划)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国土、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用地规划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用地立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规划、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用地立项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规划许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建设、投资、轨道、人防、消防、城管、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本区域规划许可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等部门,负责本区域施工许可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规划、城管、气象、水务、市政(供气供热企业)等部门,负责本区域竣工验收环节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精简事项

第十五条(取消事项)取消10个审批(前置)事项,分别是:①建设项目报建②房地产开发条件核准③施工(监理)合同备案④城建费用缴纳证书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⑥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⑧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⑨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公示⑩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六条(合并事项)将9个审批事项合并为4个,分别是:①“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②“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合并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③“建筑工程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最高限价备案”合并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④“人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核”合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七条(承诺事项)将6个事项调整为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分别是:①建筑物定线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③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④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特殊情况)⑥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审核(事中事后监管)。上述事项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八条(调整事项)将4个事项在施工许可全流程中调整审批时序,分别是:①环境影响评价②节能评价③土地出让金缴纳④城建费用缴纳,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土地出让金缴纳在工程规划许可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城建费用缴纳等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土地整理

第十九条(供给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则,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土地供给模式,前置土地整理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办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前的用地相关手续。

土地供应时,应达到宗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

土地整理期间,应将已完成的评价事项和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规划条件、地籍调查等有关事项、数据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第二十条(多评合一)土地整理期间,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土地评估、用地审批、文物(人防)勘查和交通影响评价(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工业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相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全面实行事先评价,实施“多评合一”, 其中交通影响评价(社会投资小型项目、工业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相关事项在土地整理期间开始评价,同步推进至相应的审批环节前完成即可,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

第二十一条(区域评估)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加快推行地质灾害、防洪影响、水土保持、选址论证、环境影响、交通影响、节能评价、地震安全、雷电灾害、文物保护、安全预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和前置服务,依据区域评估结果,明确项目准入和要求,纳入用地建设条件。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审查)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二条(新增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改进和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和审查报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涉及到政府投资立项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缴清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进入用地立项阶段审批流程。

联合会审

第二十三条(联合审批)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建设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上传相关承诺和申请资料,确认真实无误后提交。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由“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一口进件、同步传送、联合审批、一口出件”,审批部门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 ”共享共用,同步开展联合(并联)审批,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

第二十四条 (联合踏勘)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建设单位在西安政务服务网提交现场踏勘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出具联合踏勘意见后,由牵头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反馈联合踏勘意见。

第二十五条(联合验收)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后,由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防、消防、规划、城管、气象、水务、市政(供气供热企业)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在西安政务服务网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完成相关竣工联合验收。

施工图多审合一

第二十六条(总体目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数字化“多审合一”制度,实现“一套标准、一家机构、一次审查、一个结果、多方监督”的改革目标,解决各部门之间重复审查、意见矛盾的问题,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查效率。

第二十七条(审查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人防设计审查合并由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涉及公众安全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审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查标准)多审合一实行标准清单制,由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管理部门共同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综合审查机构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审查流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将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施工图多审合一”平台。建设单位通过“中介超市”选取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人防、防雷专项设计等事项进行统一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并载明设计文件符合消防、人防、气象等审批部门的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审查时限)施工图多审合一用时纳入用地规划和规划许可环节中的中介服务事项累计时间。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西安政务服务网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审查结果各审批部门予以认可,不再单独出具审核意见。

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环节划分)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环节,每个环节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三十二条(办理时限)社会投资其他项目、小型项目、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时间分别为30个、20个、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时间压缩至80个、57个、43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时间:社会投资其他项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别为20个、0个、10个工作日;小型项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别为15个、0个、5个工作日;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别为10个、0个、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用地规划环节)本环节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配合部门为发改、国土资源、城管、人防、地震、建设、文物、轨道等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审批事项。

共办理审批事项11个。

必办事项6个:①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③不动产权证办理(土地出让合同)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⑤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⑥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承诺事项3个: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②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承诺③特殊情况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

特殊事项2个:①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②对施工作业需要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方案审查。

(二)审批时间。

本环节其他项目行政审批20个、小型项目15个、工业项目1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其他项目累计用时70个工作日、小型项目50个工作日、工业项目40个工作日。

(三)审批流程。

1.咨询服务。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方案正式送审前的咨询服务,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预审、征求和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市区会审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建设单位编制符合报送条件的设计方案。

2.提交申请。建设单位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项目信息报送”专栏,填写《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表(社会投资项目)》,同步提交资料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取得《不动产权证》),并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在“用地规划”专栏,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按照要求上传电子图纸。设计单位完成上传后,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并提交申请,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选择向区县、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3.材料预审。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送审后(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规划管理部门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城管、人防、地震、发改、建设、消防、水务、气象、文物、轨道等必询部门和选询部门中确认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受理后进行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预审时限内将预审结果(补正、受理)反馈给规划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作受理。

4.联合踏勘。规划管理部门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城管、人防、发改、建设、消防、文物、轨道、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踏勘”,并在5个工作日时限内将踏勘意见(整改、通过)反馈给规划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作同意。

5.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对所承担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并在8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西安政务服务网。规划管理部门汇总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批,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将结果录入西安政务服务网。同时,建设单位组织自主发包。

6.结果送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建设单位下载或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建费用,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7.时限要求。同步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为3个工作日;规划管理部门牵头“联合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项目办理时限为15个、小型项目10个、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施工许可环节)本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配合部门为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审批事项。

共办理4个审批事项。

必办事项3个: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1个: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承诺。

(二)审批时间。

即办。

(三)审批流程。

1.信息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在西安政务服务网上完成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承诺。

2.申请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施工许可”专栏,填写《西安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上传“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公示表及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等申请材料和相关承诺,确认真实无误后提交。

3.并联审批。建设管理部门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核通过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4.结果送达。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建设单位查看、下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相关附表、附图,同步通知后续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5.时限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审批合格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环节)本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配合部门为人防、消防、规划、城管、气象、市政(供气供热企业)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一)审批事项。

共办理7个审批事项。

必办事项6个:①竣工验收备案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③人防工程验收④消防验收⑤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验收⑥市政配套验收。

特殊事项1个:防雷装置验收。

(二)审批时间。

本环节其他项目行政审批10个、小型项目5个、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

(三)审批流程。

1.提交申请。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竣工验收”专栏,填写《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和上传相应材料,并选择需要联合验收的部门,确认无误后提交。

2.联合验收。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建设单位选择的验收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可选单个或多个验收部门),参与联合验收部门统一进行验收,并在其他项目5个、小型项目2个、工业项目2个工作日时限内出具专项验收意见,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反馈给建设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作同意。

3.结果送达。建设管理部门汇总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并通知建设单位查看、下载《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备案合格书》及相关附表、附图,同步通知后续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4.时限要求。审批时限其他项目为10个、小型项目5个、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其中包含现场联合验收2个工作日,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若建设单位进行了多次联合验收,审批时限顺延)。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环节划分)审批流程划分为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环节,每个环节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第三十七条(办理时限)行政审批时间共50个工作日,用地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分别为20个、15个、0个、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用地立项环节)本环节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配合部门为发改、规划、文物等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审批事项。

共办理审批事项4个(必办):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②选址意见书核发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④《不动产权证》核发。

(二)审批时间。

本环节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累计时间35个工作日。

(三)审批流程。

1.事前评价。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手续前,提前通过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固定资产节能报告、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社会稳定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报告等各类评价、评估报告并同步开展地籍测绘。

2.信息填报。建设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项目信息报送”专栏,填写《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表(政府投资项目)》,上传相关承诺和各类评价报告,确认无误后提交。西安政务服务网生成《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表(政府投资项目)》和《后续手续办理告知单》,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3.招标投标。项目信息报送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并开展勘察、设计单位招标投标工作。

4.多评合一。建设单位提交《西安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表(政府投资项目)》后,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开展“多评合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和时限,通知相应的评审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和评审工作。参与评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补正、受理、不予受理)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作受理。

参与“多评合一”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对所承担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并将结果录入西安政务服务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意见后,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审批;审批结束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同步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核发工作。

5.提交申请。建设单位通过评审后,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用地立项”专栏,填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立项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划拨决定书后,即可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籍测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

6.结果送达。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和材料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建设单位查看、下载参与评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7.时限要求。“多评合一”时限为13个工作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联合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规划许可环节)本环节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配合部门为发改、国土资源、城管、人防、水务、地震、建设、文物、轨道等管理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

(一)审批事项。

共办理审批事项8个。

必办事项3个:①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②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批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承诺事项3个: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承诺②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承诺③特殊情况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承诺。

本环节行政审批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累计时间70个工作日。

(三)审批流程。

1.咨询服务。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方案正式送审前的咨询服务,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预审、征求和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市区会审等方面的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编制符合报送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提交申请。建设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规划许可”专栏,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申请表》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按照要求上传电子图纸。设计单位上传并通知建设单位核查后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核对申请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权划分的意见,选择向区县、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3.招标投标。申请表报送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完成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并开展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投标工作。

4.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送审后,规划管理部门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城管、人防、地震、发改、建设、文物、水务、轨道等必询部门和选询部门中确认参与并联审批部门。

5.并联审批。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受理后进行预审,并在5个工作日预审时限内将预审结果(补正、受理)反馈给规划管理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作同意。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各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参与并联审批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对所承担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并在8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西安政务服务网。规划管理部门汇总意见后,规定时限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批,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将结果录入西安政务服务网。

6.结果送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西安政务服务网通知建设单位查看、下载规划管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开展提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

7.时限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13个工作日;规划管理部门牵头“联合踏勘”时限为2个工作日,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施工许可环节)本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涉及审批事项即时办结。除增加“工程建设招投标备案”事项外,本环节审批事项和办理流程与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同。

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环节)本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涉及审批事项和办理流程与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相同。行政审批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及其他许可事项并行推进。

第四十二条 (承诺审批)对政府审定的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登记函,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规划、招标投标和施工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启动项目开工建设,并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做到依法合规,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

审批规则和咨询形式

第四十三条(容缺受理)申请人在办理非即办类审批服务承诺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各审批部门对缺少或存在缺陷与瑕疵的非关键性材料,在申请人作出补正或撤换的书面承诺基础上,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待申请人承诺期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后,审批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办理结果。

第四十四条(材料补正)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和图纸,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图纸的,按“退回修改”处理;退回修改应当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一次告知需修改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审批意见)审批部门应当在各个环节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对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同意”、“附条件同意”、“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审批部门逾期未出具审批意见的,视作“同意”,造成的后果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承担。审批部门出具“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该环节牵头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酌情终止该项行政许可手续办理,并将审批意见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服务咨询)建设单位对办事流程或审批环节、事项存疑时,可前往各级政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办事咨询”专栏填写办事咨询申请,选择对应的咨询部门,提交办事咨询事项。被咨询部门接收和处理咨询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上传咨询意见。常规办事咨询服务时限,原则上从接收之日起不超过1个工作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常见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在西安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四十七条(技术咨询)建设单位在取得设计方案审批决定后,如存在对超限超高层抗震设防、消防设计、配建停车场(库)设计等事项无法把握时,可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在“技术咨询”专栏,填写技术咨询申请,上传相应图纸资料,选择对应的咨询部门(可为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交技术咨询事项。被咨询部门接收和处理咨询事项,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并上传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后续审批审查的参考。需要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时限,原则上从接收之日起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一站服务)西安政务服务网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也可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系统研发机构承担技术支持服务(联系电话:86785201)。申请人可登陆西安政务服务网,通过点击办事进程,实时跟踪、查看、掌握申请事项办理过程和动态进展。

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九条(多审合一)建设、消防、人防、气象等审批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和专业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审批部门可在审查过程中同步查看施工图审查意见;如果发现问题,审批部门可以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提出意见提示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完毕后,审批部门可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要求的,审批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使用,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审批部门共同制定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执业行为开展联合检查。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建设单位(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履行承诺的,限期履行,仍未履行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建设单位(申请人)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按审批环节、事项上传所需项目信息和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共享企业填报申请材料,因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和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中介超市”,按照中介服务承诺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文本格式内容“四规范”的要求,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审批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项目审批要件的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第五十二条(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法定审批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通过西安政务服务网提出监管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管意见进行处理和回复,监管部门予以确认核销。

第五十三条(信用管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项目建设活动,并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将企业和个人良好和不良从业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个人开展信用评价和市场准入的依据,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

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限制违规企业和个人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直至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不计用时)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提出补正、退回修改或需要公示、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的,不计入审批时间。土地储备整理阶段未涉及建设单位,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计时。

第五十五条 (特殊项目)城建PPP项目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建PPP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88号)文件执行。轨道交通项目(PPP项目除外)、城(棚)改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单建式人防工程、防护级别五级及以上人防工程,由人防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过渡时期)过渡期内,严格执行精简、合并、承诺事项等改革举措。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进行咨询、报件、受理和结果送达,后台各审批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实行分阶段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力争让企业只进一次门、最多跑一次。

第五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施行,之前已办理建审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照原审批流程办理。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法律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