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地产商会章程 - 入会流程 - 陕西省房地产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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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地产商会章程

2015-07-2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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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陕西省房地产商会,英文名称: SHAANXI REAL ESTAT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省内外各种社团的交往,促进与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营销及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三)政府资助;

(五)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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